只是受贿却被爆与300女有不正当关系 落马官状告媒体(网络配图)
新浪公司辩称,涉案博客文章是新浪用户发布的,从新浪用户杨一的博客中看,文章并非杨一本人编写,末尾处作者系四川在线王寿臣,因此该文应该是转载的,而至于李森林提及的澄清文章,也是杨一自行在其博客上转载的,发表时间与其认为侵权的文章时间仅仅间隔了2小时,起到了澄清的效果。
新浪公司作为网络服务提供商,并没有侵犯原告的权利,而该公司应当适用“通知--删除”的避风港原则。但在被起诉之前,李森林没有通知过该公司,该公司在接到起诉后,删除了涉案文章。
新浪公司表示,该公司仅为用户提供信息存储空间,并没有对文章进行编辑和删减,故不同意其诉讼请求,而对于其主张的损失亦无证据支持,不予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