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张中生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张中生受贿犯罪数额特别巨大,在十八起受贿犯罪事实中,有两起受贿犯罪数额均在人民币2亿元以上,还主动向他人索取贿赂人民币8868万余元。张中生利用领导干部职权为他人谋取不当利益,严重影响了当地经济健康发展,且案发后尚有赃款人民币3亿余元未退缴,犯罪情节特别严重。张中生目无法纪,极其贪婪,在党的十八大后仍不收敛、不收手,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罪行极其严重,应予依法严惩,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张中生简历
1969年,中阳县粮食局保管员、粮站站长、粮油加工厂厂长;
1983年,中阳县食品公司经理;
1985年,中阳县工商局局长;
1987年,中阳县财政局局长;
1990年,中阳县副县长(其间:1992年08月至1994年12月,中央党校函授学院政治专业学习);
1993年,中阳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
1995年,中阳县委副书记、常务副县长;
1996年,中阳县委副书记、县长;
1998年,中阳县委书记;
2003年06月,吕梁行署副专员、党组成员;
2004年07月,吕梁市政府副市长、党组成员;
2009年07月,吕梁市委常委,市政府副市长、党组成员;
2013年03月25日,吕梁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决定:接受张中生同志辞去吕梁市人民政府副市长职务的请求。
2014年5月29日,据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消息,山西省吕梁市原副市长张中生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组织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