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案后,经公安机关现场调查,潘某华当场承认投毒。
经法定程序鉴定,涉案的米酒样本以及农药样本的检材中均检出敌敌畏及甲氰菊酯;潘某华案发时和目前的表现诊断为精神发育迟滞(轻度)、在本案中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潘某华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告人潘某华在实施犯罪过程中,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潘某华患有轻度精神发育迟滞但未完全丧失辨认和控制能力,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潘某华在公安机关未确定犯罪嫌疑人,尚在一般性排查询问时主动交待自己的罪行,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指定辩护人请求对被告人潘某华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意见,法院予以采纳,决定对被告人潘某华减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遂作出前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