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男子高铁吃泡面被怒怼”事件中,初一看,吃泡面男子可能侵犯公共场所秩序,被怒怼乃咎由自取,其实不尽然。虽然高铁属于封闭空间,但与禁止食用刺激性食品的地铁不同,高铁运营方虽然不建议食用泡面等刺激性食品,但并未作出禁止性规定。由此可见,即使食用泡面、榴莲、麻辣烫等食物可能产生刺激性味道,让他人不适,但是否食用该食品,依然取决于个人喜好,他人无权随意干涉乃至横加斥责。这也是此事件披露后,很多网友并未一边倒地批评食用泡面的男子,反而认为女乘客不该高声喧哗。
现代社会,公民的义务一般分为法律义务和道德义务。如果某个行为被确定为法律义务,行为人必须遵守,一旦违反,无论是受害人抑或旁观群众,均有权制止、投诉、举报。违法者既会受到应有惩戒,也会受到道德谴责,积极制止者则属于应受鼓励的见义勇为。如果有人违反道德义务,则应受到道德和舆论谴责,并有可能被追究法律责任。如在公共场所随地吐痰、乱扔垃圾、脱掉鞋子、随意插队等。此时,如果行为人对他人的劝阻置之不理甚至行凶报复,无疑要受到严厉惩戒。
当然,随着社会的发展,某些道德义务可能上升为法律义务。如之前,很多人对公共场所吸烟不以为然,烟民可以旁若无人地吞云吐雾。现在,要是还有人不识时务地在公共场所吸烟,必然将成为众矢之的。
再回到“高铁吃泡面”事件,要是随着人们观念的更新,在高铁上不得吃泡面等可能产生刺激性气味的食物逐渐成为共识,或者上升到道德义务或法律义务。斥责、制止他人吃泡面将理直气壮,否则很难摆脱“矫情”,“将自我权利凌驾于他人权利之上”的嫌疑。
在相关部门并未禁止在高铁上吃泡面的背景下,吃不吃泡面系个人权利或者个人私德,是不违反公共利益的个人正常生活的一部分。如果认为他人吃泡面让自己不适,最好是请求他人配合并加以感谢,而非站在道德制高点强制干预。只有每个人行使权利时不逾越边界,与他人沟通时好好说话,不过分自我地将幸福和舒适凌驾于他人之上,人与人之间才更趋于平等,公共生活才更趋向美好有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