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时跟朋友外出聚餐的时候难免会饮酒,但是一定要量力而行,尤其是不要不断的灌别人喝酒因为人在醉酒之后意识不清醒很容易出现意外事故,而且醉酒后各类人体疾病也很容易出现。如果是一起喝酒后其中一人出现意外事故,那么其余的人也是要负有连带责任的。
女子饮酒游泳溺亡 同桌酒友未尽到看护责任被判赔偿
近日,株洲县法院作出判决,小赵因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被判赔偿7万元。目前该案已生效。17岁的小李老家在外地,初中毕业后来到株洲县城,在一家足浴城上班。因长相水灵,嘴巴甜,很受顾客欢迎。工作期间,小李结识了男子小赵、小周,并与小周发展成恋爱关系。之后,小李因与小周闹矛盾分手,情绪低落。2015年7月19日晚,小赵打电话邀请小李出来吃夜宵,小李说自己还没下班。于是小赵与另两个朋友先到河边吃夜宵。当晚12点左右小赵接到小李的电话,开车去她住处,接小李到河边继续吃夜宵。四人边吃边聊,还一起碰杯。席间,小李虽喝了近两瓶啤酒,人还算清醒。但小李在喝酒过程中,总说要到河里游泳,遭到三人一致反对。
次日凌晨两点多,小赵开车送几个人回家。他先送两个朋友回家,然后再送小李。小李在车上用小赵的电话打给前男友小周。因小周不愿出来见面,小赵听到小李很生气地说了句,“你不出来,我做鬼也不放过你”,但当时小赵没放在心上。没想到车子开到半路,小李又提出要去河里游泳,小赵不同意。但此时小李反应很强烈,威胁道“你不送我去,我就从你车上跳下去”。小赵害怕她跳车,又把小李送到河边,停在水边不远处。小李一下车就往水里走,小赵立马把她拖回来,并赶紧给小周打电话。就在这时,悲剧发生了,小李趁小赵不备,又朝河里走去,一下子就滑到水里。小赵慌了,立马跳河去救。小赵回忆,当时小李大喊救命,拼命抱住他。
但小赵长得很胖,平日锻炼不多没什么体力,一番努力后,只好无奈放弃。就这样,小李慢慢地沉到水底不见了踪影。事发后的第三天,小李的尸体在离事发地十几公里的地方被当地公安机关打捞上岸,经家属确认后,存放在殡仪馆。事发后,当地公安机关对所有相关人员进行了调查,对小李的死亡排除他杀。小李的家属在听取公安机关关于案件的介绍及观看视频后,认同了公安机关的调查结果。随后,公安机关组织小李家属、小赵、足浴城进行调解,但一直未就赔偿问题达成一致。两个月后,小李的家属又来到公安机关提出故意杀人的控告,但经审查后公安机关决定不予立案。直到2017年,小李家属在法律援助律师的帮助下,一纸诉状将小赵及一起吃夜宵的两人告上法庭,请求三被告共同赔偿损失238600元。
对此,小赵认为自己一番好意请吃夜宵,小李不是喝酒过多而死,而是清醒时出的意外,事发时他尽了抢救义务,事后也一直积极打捞和寻找小李遗体,同时也承担了相应费用,不应再承担责任。另两名被告认为自己更委屈,小李不是他们叫来吃夜宵的、不是他们接送的、吃夜宵时没劝酒、小李也没醉,因此不应承担责任。3名被告到底对小李的意外死亡要不要担责?法官查明,小李当时并没醉酒,接送联系小李的都是小赵。小李的酒量如何、是否会游泳已无从得知,但可以肯定的是小赵没有把小李安全送回其居住的地方,相反还送小李到了河边,无形之中给小李的溺亡创造了条件。承办法官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及证据,认定小赵存在疏忽大意的过失,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
小赵作为一个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应当预见小李酒后与正常时的体力及精神状态均会有差异,加之其刚刚失恋,心理状态极不稳定。并且在回去的车上在电话中对小周也讲过“做鬼也不放过你”的话,就应该预见到小李在凌晨2点多到并不熟悉情况的湘江里游泳的危险性,虽然小赵也采取了相应的阻止及搜救,但仍属于疏忽大意的过失,应当对小李溺亡承担相应的责任。但小李自己走到河里落水是其溺亡的直接原因,与被告小赵的过失并无直接的因果关系。最终,法院判决小赵应酌情赔偿原告70000元。另外两名被告对小李的溺亡既无主观上的故意,也无过失行为,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目前该案已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