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调查,被执行人夏某某在务川县城有房屋一栋,2016年购置的小汽车一辆,银行账户余额1.7万余元,平时在外务工,有固定收入,具备履行能力。
随后,务川县法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夏某某通知到场,询问基本情况、家庭财产状况,指出其拒不履行生效裁判文书、威胁、辱骂执行人员的错误行为,并责令其限期履行。
经说服教育,被执行人夏某某认识到自己行为的严重性,表示马上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向被威胁、辱骂的执行人员当面道歉,并愿意接受处罚。
法官说,履行生效裁判文书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对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拘留、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据此,法院对其处罚款人民币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