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龄退休,对公民来说是权利,而非义务。当下并无法规禁止满法定退休年龄的人继续工作。既然如此,“超龄老人”继续发挥余热,其合法权益自然也应受保护,而不容肆意侵犯。
揆诸实际,“超龄老人”和单位的关系,可分两种。一种是劳务关系,譬如离退休后被返聘的。还有一种则是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去年江苏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台的文件就明确: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双方之间用工情形符合劳动关系特征的,应按劳动关系特殊情形处理。
薛大爷并无退休金,也不是只干了三两天。“超龄”不妨碍事实上的劳动关系的成立。在此情境下,涉事企业非但未按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1400元)开工资,还拖欠,已涉嫌违规。
即便如此,当地有关部门仍称“劳动仲裁和劳动监察都不能受理”,把皮球踢给法院,这无异于放弃自身职守,这难免增添当事人的维权难度,也会造成有限的司法资源的不必要耗费,更不啻为对无良企业的纵容。
劳动者相对企业本处于弱势,“超龄老人”更是“弱势中的弱势”,他们的血汗钱不应被拖欠和“赖账”。故而,遇到此类劳资纠纷,劳动部门理应恪尽职守,依照法定职责为其合法权益撑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