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海网综合讯 据中国之声新闻纵横报道。一直以来,农民工的欠薪问题都是社会各界关注的热点问题,每至年关,有关“农民工讨薪”的新闻也时常进入大家的视野。一位来自江苏阜宁的老人就遭遇了欠薪的问题,至今仍然没有拿到欠款。
今年已经78岁高龄的薛大爷,从2014年起就在江苏盐城阜宁县的江苏富建集团旗下的一家工厂做门卫。可是在2016年期间,他却只拿到了两个月的工资,至今仍有10个月的工资被拖欠。
对此,阜宁县劳动部门表示,由于老人的年龄超过了法定退休年龄,不属于其受理范围,因此不能受理。那么,薛大爷被拖欠的工资究竟该能不能讨回?超龄劳动者的权益谁来保障?
由于薛春勤没有养老保险。2014年到2016年期间,为了贴补家用,他在江苏富建集团旗下的一家工厂打工,双方当时口头约定月工资为1000元。老人的侄子薛正钢说:“我叔叔2014年在富建集团旗下的一家工厂做的门卫,2014年、2015年正常发放工资,2016年只发了2个月,还有10个月没有发,当时的口头协定是每月1000元。”
薛春勤老人一家多次与富建集团沟通未果后,希望通过阜宁县劳动部门维护自身权益。谁知富建集团却说,双方并不存在劳动关系,去劳动部门也没用。薛正钢说:“后来我们找了阜宁劳动部门,他们说我叔叔超龄,没有办法维权”
为此,记者联系了阜宁县劳动监察大队大队长郭为春,郭为春表示,由于老人78岁,超过了《劳动法》规定的劳动监察的受理范围,因此劳动仲裁和劳动监察都不能受理,但是老人可以到法院进行维权。
而对这一解释,江苏瀛鑫律师事务所律师徐金林表示,2017年江苏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有文件明文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双方之间用工情形符合劳动关系特征的,应按劳动关系特殊情形处理。”薛春勤虽然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符合劳动关系的特征:“薛春勤他没有退休工资,也就是说他和单位形成的是劳动关系。因为存在劳动关系,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享受相关的待遇。他的月工资是1000元,在2016年阜宁地区的月最低工资标准是1400元,他的工资按照最低工资标准每月少了400元。所以他应该有两个权利:一个是薛春勤可以主张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第二个是他基于劳动关系,他的工资低于法定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权利。”
记者了解到,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确实存在超龄老人“遭欠薪”、“维权难”的现象。但是,根据已有的判例,只要未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有劳动能力的人员,均能成为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记者也就此问题采访了南京大学法学院民法教授邱鹭风,邱鹭风认为,关于这起纠纷,应该分为两个方面看待:“首先,既然江苏省劳动仲裁委员会已从保护劳动者的角度出发,认可已经达到退休年龄的高龄老人,如果未享受过退休社保待遇的,可以视为与用人单位之间形成特殊的劳动合同关系,享受与一般劳动关系中劳动者获得报酬、劳动保护、休息方面同等的权利,并且这个规定已经获得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的认可。我觉得,阜宁劳动人事部门就应该尽量与省里政策相一致,避免同一省(区),劳动纠纷的处理方法和结果各行其是,导致法律政策指导功能的丧失。”
邱鹭风教授还表示,当劳动法解释适用时,遇到法律政策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形,应该遵循基本原则:向劳动者倾斜:“不要削减劳动者的权益和福利,因为劳动法的重要功能和目的,就是保护劳动者的权益。保护劳动者的权益,表面上看,用人单位会多付出一些费用,多一些其他的福利转移给劳动者。但是我们应当看到,保护劳动者的权益有利于推动劳动关系的普惠。企业应承担一定的社会责任来普惠劳动者,同时也有利于减少劳动纠纷。”
而早在2016年,国务院办公厅就印发了《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意见》指出,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事关广大农民工切身利益,事关社会公平正义和社会和谐稳定,经过多年治理取得了明显成效,但这一问题尚未得到根本解决,部分行业特别是工程建设领域拖欠工资问题仍较突出,严重侵害了农民工合法权益。
《意见》要求,到2020年,形成制度完备、责任落实、监管有力的治理格局,使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得到根本遏制,努力实现基本无拖欠。在这里,我们也希望薛大爷能早日拿到被拖欠的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