磁县检察院办案人员接受采访时表示,在批捕后40天时间内,2名携被拐儿童逃跑的嫌疑人投案自首,2名儿童被解救。邯郸市临漳县西羊羔村村民董大海就是其中一名携被拐儿童逃跑的嫌疑人。在自首时,他坦言:“我害怕进看守所,也担心你们不让我再养我的儿子,我就带着他躲藏了。”董大海和妻子结婚多年未能生育,2014年3月下旬,邻居郭美华问他:“有个女人刚生了个男孩,不想养,你要不要?”董大海回答得很干脆:“只要不是拐卖的就要。”得到满意回复后,董大海见到孩子,第一时间带他到医院检查,确认没问题后拿着病历本和出生纪念牌让医生看,医生说这的确是他们医院的东西。于是,董大海放心地从银行取了8.7万元现金交给中间人。
“因本案的时间跨度较大,所以对案中涉及的收买行为是否应追究刑事责任需要认真把握,这就涉及收买儿童时间的具体确定。”磁县检察院办案人员告诉记者。2015年11月1日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第15条将刑法第241条第六款修改为“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从轻处罚”,删除了“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记者采访得知,在被讯问时,多数涉案人员对时间的表述不够明确,常出现的表述有“前年”“天冷的时候”“那年我们村庙会时”“过春节前”等。磁县检察院办案人员根据每名儿童被拐卖的条线进行梳理,通过查询当时春节时间、某村庙会时间等信息,来确定孩子被收买的大致时间,判断是否在刑法修正案(九)实施之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