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湘湖律师事务所楼敏律师点评:
本案中,男方于婚前全款购房,即使房产证于婚后办理下来,也是属于男方的婚前个人财产。但是本案中男方在婚内对房产进行了处分,实质上是婚内的房产赠与行为,并且完成了登记手续,已经是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夫妻双方对该房产未约定份额的,那么在离婚时双方一般是等额分割。而双方又对该房产的所有权约定了份额,该约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应当按照约定的份额享有对该房屋的所有权。
律师建议:
从这个案子的结果我们可以看到,夫妻双方之间的协议是非常重要的,男方当时的一个决定,导致他损失的就是上百万的钱。感情不能用金钱来衡量价值,但是我们有必要认识自己的行为在法律上的意义,再理性作出自己的决定,不至于让自己后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