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年12月,惠州三星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同月,黄埔区法院裁定将该案移送越秀区法院审理。惠州三星公司不服裁定,提出上诉。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次年3月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2017年10月30日,越秀区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庭审中,三星(中国)公司否认有欺诈消费者的行为。三星(中国)公司表示,涉案的Galaxy Note7手机国行版和海外版使用的是不同电池,公司已于2016年10月11日召回所有国行版手机并进行调查,调查结果是国行版手机和海外版手机采用的电池存在缺陷,且该两款手机存在的缺陷不同,故该公司不存在欺诈。
庭后,双方提交了新证据。5月14日的庭审,法庭主持对新证据进行了质证。
庭审中,三星(中国)公司认为,回先生提交的海外用户拆解该品牌型号手机网页截图、视频等证据与本案无关,并认为海外手机配置也与本案无关。同时,同意对涉案手机进行现场勘验。
回先生则在法庭上认为,该品牌型号手机的电池供应商共3家,但根据三星(中国)公司提交的检测报告,无法确定接受检测的是哪家公司的产品,且报告都只是从电池生产瑕疵推导出电池是“最有可能”导致燃烧的原因,不代表是实际原因或者至今未查明实际原因。
同时,回先生不同意对涉案手机进行现场勘验,认为对方缺乏资质,同意由有资质的第三方进行勘验,但要求勘验过程全程视频直播。
因三星(中国)公司提交的其他证据涉及商业秘密,合议庭决定对该部分证据的质证不公开审理。
目前,该案仍在进一步审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