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认定旅行社承担两成责任
法院认为,本案中旅行社组织旅游活动时指派的领队未陪同团队进行金沙岛游程,违反旅游法的有关规定,被告领队事发前一天在车上及次日行程开始前均未告知张老先生夫妇不去金沙岛可以留在酒店的安排,且被告地接社导游迟到45分钟,造成张老先生夫妇上岛前无法与被告方进行有效沟通,这些过错与张老先生最终下海游泳并且溺亡存在一定因果关系,故被告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同时,张老先生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对自身安全负有首要的风险防控义务,但他却没有根据自己的身体条件作出合理判断,最终选择下海游泳,这是导致损害后果发生的主要原因,为此可减轻被告方的赔偿责任。
再者,案件中没有证据可以证明张老先生死亡存在救助不力的因素,因此被告方领队未陪同团队上岛与张老先生死亡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法院综合考虑双方的过错情况及与张老先生死亡之间的因果关系程度,酌定旅行社承担20%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