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是,这些看似很“硬”的处罚,在现实中还很难落地。姑且不论政策适用老人的年龄大小怎么划分,危房怎么评定,纵然是子女住了安全房屋,父母还住在危房,在“家丑不可外扬”的传统心理下,又如何判别属于“老人穷家难舍,故土难离”?如果是老人不愿搬离危房,要求子女保证其在原居住地有“安全住房、衣食无忧”,子女又是否有足够的经济能力,又是否外出打工未归?而且,翻看“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并没有关于老人住房保障不力的对应处罚条款,单是有轻微违法之处,也不一定够得上行政处罚、刑罚的门槛。当地至今尚未开出一张罚单,恐怕与上述缘由也不可割裂。
其实,解决“子女让父母住危房”问题,光是发个通知、开张罚单还不够。说到底,老年人的权益保障不仅是家庭成员,还是全社会,特别是有关部门的法律责任。“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明确规定:“国家和社会应当采取措施,健全保障老年人权益的各项制度,逐步改善保障老年人生活、健康、安全以及参与社会发展的条件”,等等。
对于子女不尽孝道、触犯法律的劣行,固然应当依法处罚,但如何改善老人居住条件、提供社会保障救助,有关部门同样责无旁贷。事实上,当地之所以发出这样一份通知,除了提醒子女应承担法律义务外,还有“结合汛期到来,以及政府部门尤为重视的扶贫攻坚工作的推动”“希望当地老人住房条件得到一定程度的改善”的“意图”。既然如此,有关部门恐怕还得在发通知之外,把防汛扶贫、危房改造、爱老敬老等实际工作真正做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