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上,关于乙肝携带者能否从事食品行业的争议由来已久。美团所引用的条款来自于2009年开始施行的前一版本的《食品安全法》,不过在2009年同时出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将其调整到其他不影响食品安全的工作岗位。”也就是说,实施条例限定了不得从事相关食品工作的肝炎种类,而乙肝并不包含在内。 2015年10月1日开始施行的现行《食品安全法》,将这一表述替换为“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随后推出的《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目录》则明确为“病毒性肝炎(甲型和戊型)”。
上述官方文件均未限制乙肝携带者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