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有不少的女性从事家政服务工作,家政服务工作尽管比较辛苦,但是时间上相对自由一些,尤其是在一些大城市有一大部分人工作繁忙没时间打扫卫生或者是照顾家庭,因此家政服务人员还是很受欢迎的。但是家政服务也存在一定的风险,一旦在工作过程中受伤就有可能影响以后的工作和生活。
受伤之前,衢州人朱阿姨是一名家政服务员。两年前的一天,她接到柯城某家政服务部(以下简称“家政公司”)通知,到衢州市区一客户家中打扫卫生。结果朱阿姨在客户家中踩到防盗窗上擦玻璃时,防盗窗突然松脱,她不幸从4楼坠落致伤,经鉴定为伤残九级。
事后,朱阿姨将家政公司和被服务的对象一并告上法庭。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依法做出一审判决,要求被告家政公司赔偿朱阿姨各项损失共计8.6万余元。6月15日,本案判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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她受雇打扫卫生时
不幸坠楼
2016年9月3日,朱阿姨接到家政公司打来电话,称衢州市区迎和小区的客户富某家中需要家政服务,让她上门去为富某提供家政服务。
于是,朱阿姨和另一位家政服务员按要求来到富某家中打扫卫生。由于富某并不懂家政服务具体是如何开展的,因此当时并没有多管朱阿姨等人。
期间,在富某未做要求的情况下,朱阿姨脚踩到富某家窗户外的防盗窗上,开始擦窗户玻璃。
富某家的防盗窗并不牢固。朱阿姨踩上去后,这处防盗窗突然松脱,结果她直接从4楼窗外坠落。
所幸的是,坠落过程中,朱阿姨先是摔到一楼上方,附近群众看见后赶紧拿来棉被,接住了再次落下的朱阿姨。
随后,受伤的朱阿姨被送到医院治疗。后经两家第三方鉴定中心先后两次鉴定,朱阿姨的伤情为多发肋骨骨折、胸骨柄骨折,残疾评定已构成九级残疾。
到底谁来赔
当事三方各执一词
事后,朱阿姨将家政公司和被服务对象富某一并告上法庭。
在朱阿姨向法院提出的诉讼请求中,请求法院要求两被告共同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鉴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失费等损失。
立案受理后,2018年5月21日,衢州市柯城法院对原告朱阿姨与被告富某、被告某家政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庭审过程中,原被告三方各执一词激烈辩论。
朱阿姨认为,她是受被告家政公司指派到富某家中从事家政服务工作,家政公司作为雇主应对原告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而富某作为承揽人,对原告的损害负有过错,亦应承担赔偿责任。
而富某认为,她只与家政公司之间存在承揽法律关系,对原告的损害并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而且防盗窗只是为了防盗,并不是用于站人擦玻璃,原告未经专业培训站上防盗窗擦玻璃,自身存在重大过错,应由自身承担责任。
家政公司则认为,其只是作为中介为原告与富某提供居间服务,原告并不是其公司员工,不存在雇佣关系。原告是为富某提供家政劳务,而富某家中防盗窗未安装牢固亦是事故发生原因;原告自身不注意安全防范,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大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
法院最终判决
家政公司赔偿8.6万余元
衢州市柯城法院在审理后认为被告家政系个体工商户,其经营范围为家政服务,为客户提供家政服务并赚取服务费系其经营的主要方式,居间服务不属其经营范围;富某与该家政公司通过电话沟通,双方达成了家政服务合同法律关系;原告是受家政公司指派以该家政公司名义到富某家中进行家政服务,因此原告与该家政公司之间系劳务关系。
法院同时认为,擦窗户玻璃既可爬上窗户擦,也可站在室内用专门工具擦。但家政服务员一般不会选择爬窗户,因为有专门工具。本案中,原告爬上窗户脚踩在防盗窗上擦玻璃,并不是按照富某的指示要求,而是原告的自主选择,富某不存在指示过失。
而原告从事家政服务多年,理应知晓以攀爬窗户方式擦玻璃具有高度危险性。但事发时,原告却未采取安全方式并最终导致事故发生,原告自身存在重大过错。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如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责任。如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自己受到损害的,应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责任。
因此,柯城法院依法做出一审判决,判决柯城某家政服务部赔偿朱阿姨各项损失总计23.7万余元中的35%,也就是83091.55元,同时还承担赔偿朱阿姨精神损失费3500元的责任,合计8.6万余元。对于朱阿姨的其他诉请,法院予以驳回。
6月15日,由于三方当事人均未上述,该判决已生效。目前,被告已主动履行赔偿款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