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记者了解,近年来,各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受理的司法赔偿纠纷中,约一半为错误执行赔偿纠纷,其中很大一部分赔偿申请因执行程序尚未终结而被驳回。
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审本案,为处理此类纠纷树立了标杆,具有积极明确的典型示范意义,即对于人民法院确有错误执行行为,确已造成损害,被执行人毫无清偿能力、也不可能再有清偿能力的案件,即使执行程序尚未终结,也可以进行国家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审结本案,对于全国法院进一步提升国家赔偿审判工作质效,切实加强人权司法保障,倒逼和规范法院执行行为,实现基本解决执行难目标,将起到重要的示范引领和助推促进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