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陈建湘案发前系新化县公安局民警,因与被害人邹恒、段新民等多年前发生过纠纷,一直怀恨在心,伺机报复。为此,陈多次有意接近新化县公安局巡特警大队民警曾卫军(另案处理),以借款、谈心等方式取得曾卫军的信任,意欲向曾借用值班用枪。2017年12月22日8时许,陈建湘从曾卫军处借到被卸下了子弹的公务七七式手枪一支,并电话联系邹鹏,以帮邹鹏找工作为由要求其开出新化县公安局的公务用车。10时许,陈建湘找到了邹恒,将邹恒骗上车后,以调查需要为由拿走了邹鹏和邹恒的手机,当车开至一偏僻山边马路时,陈建湘掏出手枪,朝邹恒头部开了一枪,将邹恒打死后,持枪胁迫邹鹏抛尸、清理车内血迹,掩盖杀人痕迹。当日15时许,陈建湘胁迫邹鹏开车至新化县“康城豪苑”小区附近寻找段新民,找到段新民后,陈建湘以解决昔日矛盾为由,将段新民骗上车后,指挥邹鹏往新化县曹家镇方向开车。18时许,邹鹏开车至新化县上梅镇梅树村“七〇五基地”路段时,看到马路右边停有一辆货车,邹鹏突然驾车撞向货车,致使两车相撞,邹鹏迅速打开车门逃离,陈建湘见状掏出手枪朝段新民连开数枪致其死亡,随即逃离现场。同年12月24日17时许,被告人陈建湘在新化县科头乡三板桥村七组和尚岭被抓获。
娄底中院介绍,此次庭审中,法庭就被告人陈建湘的犯罪动机、作案手段,特别是陈建湘的刑事责任能力问题等展开了调查,并依控辩双方申请通知鉴定人出庭说明和接受质询,控辩双方对证据进行了举证质证,法庭听取了公诉人、被告人、辩护人的意见。因被告人陈建湘在被围捕过程中持枪朝自己的太阳穴开枪自杀,在抢救时为其做了部分头盖骨摘除手术,法庭根据其身体状况,为其专门佩戴了保护性头盔及坐躺两用出庭椅。陈建湘在法庭调查阶段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对自己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家庭造成的伤害表示歉意,并在最后陈述阶段表示悔罪。
澎湃新闻此前报道,该案案发后,公安部、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高度重视,分别作出重要批示。省委常委、政法委书记黄关春,省政府党组成员、公安厅长许显辉等分别在湖南省公安厅指挥中心和新化县抓捕一线坐镇指挥,并从长沙、衡阳、邵阳、怀化、益阳等地抽调精干特警与警犬参与围捕。娄底市、新化县全体民警和本地社会力量2000余人参与了搜捕工作,使案件在48小时内成功破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