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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错判男子为老赖 办理贷款被拒谁买单?

来源于:维度女性网2018-09-15 19:46编辑:asd3692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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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个人的征信记录,对于买房贷款等有直接的影响,如果征信记录上有不好的信息,那么不管贷款还是买车买房都会受到限制。最近有消息称,山东青岛的一位男子征信一项良好,但是在办理贷款的时候却被告知有不良的信用记录,经过查询才发现,他竟然在不知不觉中涉及了一桩买卖合同纠纷案,而且还成了被告。

山东青岛的沈先生遭遇了闹心事,征信记录一向良好的他近日在办理贷款时,被告知有不良信用记录。沈先生查询发现,自己居然成了一桩买卖合同纠纷案的被告,法院判决沈先生偿还原告周先生4500元货款。沈先生说:他从来没有听说过原告,也不存在这样的合同关系,怎么就成了“老赖”,而为什么从起诉到执行,法院都没发现原告告错人了呢?

人在山东青岛,却成了江苏邳州一桩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被告,在青岛做工程建设的沈先生至今都想不通,不但成了被告,而且已经是连着当了三年的被告了,沈先生告诉记者,裁判文书网,有一个叫周国光,他分别在2015、2016、2017年,告了三次。第一次和第二次不知道是什么原因,撤诉了。等到第三次的时候,云龙区法院立案受理了。

(2017)苏0303民5450号判决书显示:江苏徐州云龙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10月11号立案,由于被告下落不明,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11月19号向被告公告送达了应诉法律文书、开庭传票。2018年2月22号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从事鞋类批发、零售业务,被告从原告处进货,截至2009年1月17号,被告累计欠原告货款4500元,被告于当日(向原告)打了欠条。法院判决:被告沈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周先生货款4500元及银行利息。

于是,沈先生前往江苏徐州云龙区法院查看档案,发现原告提供的一张欠条上写有“邳州沈某欠金山来客4500元”,落款日期是2009年3月17号,另外还有两个电话号码,除此之外,没有任何信息。沈先生表示,他根本不认识原告,从来没有做过鞋类生意,欠条上的两个电话也不是他所有。

沈先生说:“我就联系原告律师张玉龙,张玉龙说你加我的微信,然后要求我把身份证你发给他,张玉龙后来把我的身份证又发给了原告,也就是周国光。周国光一看说确实告错人了。”

那为什么告错人了?周先生此前对媒体表示:律师曾拿着多份邳州“沈某”的身份信息让他辨识,自己觉得其中一份资料很像当事人,就顺口说应该是他,此后的事情他都交给律师处理了。案件原告周先生对中国之声记者说:“当时就是跟代理人就说,这么长时间认不出来了,具体是哪个人,我也不了解。到沈先生打电话给我,我才知道这个情况。这个都是误会。”

而代理人江苏帝伊律师事务所律师张玉龙则没有对此进行回应。

一份由案件主审法官签字的通知书送达说明显示,该案原告曾于2015年12月、2016年分别向法院提起诉讼,后又分别撤回起诉。2015年12月原告向法院起诉时,法院于同年12月7号通过邮政特快专递向被告邮寄送达了应诉法律文书,邮件被以原址查无此人退回。2016年9月原告再次提起诉讼后,法院工作人员直接到被告户籍住址送达应诉法律文书,家中无人,当地居民委员会表示,沈某外出青岛打工,原告和当地居民均不知沈某外地住所地。2017年10月原告再次提起诉讼,法院拨打原告提供的两个手机号分别无人接听或非沈某本人接听,于是在人民法院报向被告公告送达了应诉法律文书。

案件引发关注后,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在9月13号向沈先生送达了一份裁定书:判决确有错误,应予再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但是,因为这件事沈先生的贷款还是被拒了,而支付宝上面还有江苏高院执行的信息,沈先生表示:“一个原告,一个律师,一个审判庭民事审判厅,一个是执行局。难道没有一个能核实一下我这个人是在哪个地方?”

对于沈先生提出的撤销法律裁判文书网上判决书要求,记者发函联系云龙区人民法院,但截至发稿未得到回应。有媒体报道,法院方面称,已经按照程序,向上级法院提出申请,按照规定,须经最高院核查后方可做出撤销决定。

图说天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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