樟坊村村委会根据政府要求,在土坯房整治工作中,开展了法律、政策宣传和征求群众意见工作。在案证据表明,许多村民对此项工作是理解和支持的。
问:被告人明经国的行为是否属于防卫过当?
答:根据刑法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表明,被害人卓宇在报警前后,未对明经国实施任何侵害行为。明经国见卓宇报警,趁其不备,持镰铲猛击卓宇,其行为不具备正当防卫的事实要件,依法不构成正当防卫或防卫过当。
问:本案被害人卓宇是否具有过错?
答:根据刑法理论,可以作为量刑情节的被害人过错,应当具备三个要件:(1)被害人实施了先行不当行为;(2)被害人侵犯了被告人的正当法益或社会公共利益;(3)先行不当行为与犯罪行为之间存在关联性。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表明:(1)卓宇是十八塘乡的人大主席,其依法有权对整个十八塘乡的各项工作进行监督,樟坊村土坯房拆除工作也是日常督导内容之一。卓宇案发当天到现场,是根据职责分工开展正常的督导工作。(2)明经国房屋受损系因挖掘机司机在拆除相邻土坯房时操作不慎所致,且在明经国房屋受损之时,卓宇尚未到达现场。(3)卓宇到现场查看土坯房拆除工作进展,看到挖掘机停止作业时,向村干部李祖兰了解情况后,并未要求拆除明经国的土坯房,而是与李祖兰等人到附近查看其它土坯房。卓宇再次回到现场后,见到明经国打砸挖掘机即予劝阻,经劝阻无效,遂向派出所所长申昌森打电话报警。
综上,被害人卓宇在案件起因、发生和发展过程中,没有实施任何先行不当行为,没有侵犯明经国的正当法益,其行为完全合法、正当,不存在过错。
问:被告人明经国作案时的精神状态如何?
答:根据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作出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和补充鉴定意见书,证明被告人明经国作案时精神状态正常,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结合在案的其他证据,本院经审理认为,明经国虽患脑外伤所致精神障碍(脑挫裂伤后综合征)、依赖综合征,但案发时作案动机明确,作案时对作案对象的选择明确,用镰铲打击打电话报警的卓宇,还明确让在场的其他干部走开,以避免误伤,在作案后迅速逃离现场以逃避责任。综上,明经国作案时精神状态正常,对自己行为的法律性质、后果等均具有正常的分辨认识能力和行为控制能力。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所作出的司法鉴定意见及补充鉴定意见,均系有资质的鉴定机构、人员依据法定鉴定程序所作出,鉴定程序合法,经补充鉴定,鉴定依据充分,鉴定结论科学、客观,与其他证据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采信。
问:被告人明经国是否自愿认罪?对其量刑的依据是什么?
答:被告人明经国归案后多次如实供述其因被害人卓宇报警,数次击打被害人卓宇头部致死的犯罪事实。明经国在第一次、第二次开庭中均自愿认罪,并在第二次开庭中对被害人亲属表示公开道歉。
明经国犯罪主观恶性大,手段残忍,后果特别严重,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鉴于明经国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并能当庭认罪、悔罪,可从轻处罚。对被告人明经国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符合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要求,体现了我国“保留死刑,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的死刑政策,是依法对明经国作出的宽大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