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民警进一步调查发现,驾驶员王某今年38岁,安徽亳州人,这已经是他第三次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被交警查获了。2011年11月25日,王某曾因酒驾在318国道高速公路上被民警查获,但他没有吸取教训。2018年3月27日,他再次饮酒后驾车在南湖大道被洪山交警查处,因“二次酒驾”被吊销驾驶证,并被处以10日行政拘留。现场,男子问民警拘留所是不是在湖边渔场附近,民警一愣回答:“老地方。”“我还记得上次办案的民警名字叫舒学军……”
王某在接受民警调查询问时,讲起了自己被查酒驾的经历。“民警姓名你都记得,怎么偏偏就忘了喝酒不能开车呢?”面对民警的质问,王某对于自己心存侥幸酒后驾车的行为后悔不已。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民警当场将车辆暂扣,王某也将因驾驶证吊销期间驾驶车辆及酒驾行为面临合并罚款3500元、20日以内行政拘留的严厉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