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審未認可精神疾病
一審法院認為﹐張某不能正確處理夫妻間財產糾紛﹐使用毆打﹑捆綁等手段非法剝奪被害人人身自由﹐致被害人墜樓後死亡﹐其行為嚴重侵犯了公民的人身自由和生命健康權利﹐構成非法拘禁罪。鑒於張某與被害人家屬達成調解協議並賠償經濟損失﹐從輕判處張某有期徒刑12年。
判決後﹐張某以量刑過重為由提出上訴。其辯護律師認為﹐張某是一名精神病患者﹐系限制刑事責任能力人。到案後如實供述並賠償﹐故請求對其減輕處罰。
二審查明﹐在案無張某因精神方面疾病就診的記錄﹐其在被取保候審後有較為穩定的工作和正常的生活﹐工作期間表現良好﹐且在案發後被鑒定為實施違法行為時有責任能力。原判充分考慮張某已賠償等情節﹐量刑適當﹐應予維持。據此﹐市二中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