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2
今年2月14日,裁判文书网发布了一则判决,一名建行前员工通过挪用客户资金、非法吸收存款,用于炒股巨亏近800万。
李某原为中国建设银行常福新城支行原客户经理,自2013年以来,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客户资金,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再转至由李某控制的吴某建行账户及股票账户中炒股牟利:
李某利用职务之便,挪用桂某、代某、罗某1账户的资金共计698.32万元,其中,至少660万用于炒股。
李某为弥补炒股亏损,非法吸收存款329万元,全部用于炒股。
李某明知自己因炒股产生巨额亏损已无偿付能力,为归还客户的挪用亏空,分别以帮忙他人炒股营利及以其岳母做工程需要资金为由,骗取他人133万元。
经武汉市人民检察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用于炒股的三个股票账户交易净损失共计人民币775.575667万元。
匪夷所思的是,在该支行行长王某3、副行长陈某1得知李某挪用客户款项后,副行长陈某1为减轻事情的影响,陈某1向两位企业老板借款230万元先归还客户账户被挪用的款项,王某3表示同意并向建行蔡甸支行纪委书记朱某作了汇报。
被告人李某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