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过程中,被告人王某不承认上述犯罪事实,称自己曾有过精神疾病,进行过精神病治疗,申请做刑事责任能力鉴定,并辩称自己进入该女孩的房间是想盗窃,没有强奸意图。
经法院委托鉴定机构鉴定,结果证实被告人王某无精神病,作案时系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鉴定结论出来后,王某不再狡辩,当庭如实供述了其意欲强奸该女孩的犯罪事实。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无视国法,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构成强奸罪,应依法予以惩处。鉴于其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犯罪未得逞,系犯罪未遂,且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依法对其减轻处罚。
综上,通州法院以强奸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1年零6个月。宣判后,王某服从判决,未提出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