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小时产检假引热议
记者询问有关怀孕妇女“产检时间”规定,14家企业人事主管回答得非常模糊,仅2家企业人事主管回答“国家没有明确规定”。
记者查询了解到,2012年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六条规定,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1990年市政府颁布的《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女职工妊娠期间在医疗保健机构约定的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算作劳动时间。但未查询到政府部门有关产检时间的具体规定。
“法律对于产检时间的确没有作出具体规定,具体如何操作目前尚属空白。”劳动法专家谈育明认为,这样会导致单位自行其是,也不利于确保女职工正常的产检。因此作出“产检时间”具体规定是很有必要的。他认为,把产检时间规定为“一般情况给予孕妇产检时间每次半天”应该是较为合理和符合上海情况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