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认为,四名被告人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人质,其行为构成绑架罪,关于周凯华辩护人称周凯华认罪态度较好的辩护,法院经查属实,但坦白情节不足以从轻,其他三名被告辩护称系从犯,经查,三被告在绑架过程中各有分工,均是主动参加,并积极实施了杀害被害人的行为,在共同犯罪中均是主犯,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杨凯辩称其绑架和杀害被害人是受了周凯华的威胁,经查,其余三人均供述杨凯积极参与绑架,其受到威胁的辩解不属实。
法院认为,四人的犯罪手段特别残忍,犯罪情节特别恶劣。最终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周凯华和崔敬冬死刑,判处高兴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并限制减刑,判处杨凯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此外,四名被告被判退赔受害人家属14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