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法制网今年2月23日报道称,由相关律师团队发布的《保险行业反垄断报告》披露,从2008年8月1日反垄断法实施以来,截至2016年12月1日,国家工商总局及省级工商局共查处保险行业反垄断案件7件,处罚保险企业及保险行业协会共计44家,罚款金额共计824.7486万元,没收违法所得共计444.09万元;国家发展改革委及省级价格监管部门共查处保险行业反垄断案件4起,处罚保险企业及保险行业协会共计62家,罚款金额共计12810.02万元。目前公布的反垄断执法机构查处的保险行业反垄断案件中,发生在湖南省的有4件,湖北省2件,江西省1件,浙江省2件,江苏省1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1件。
报告披露,目前查处的保险行业垄断协议案件,所涉险种主要集中在商业车险服务市场,且相关垄断协议均由行业协会组织签订,起因均是行业自律行为。根据媒体披露,被发改委处罚的浙江财险行业,在2013年前10个月承保利润仅有0.5亿元,其中车险亏损1.4亿元。而2013年,国内49家经营车险业务的财产保险公司,除了人保、平安、太保三家险企实现承保盈利外,其余46家财险公司的车险全部宣告亏损。
《保险行业反垄断报告》主笔人林文律师分析指出,车险经营亏损的重要原因之一就是车险市场的过度竞争。除了车险公司迅猛增加外,各家公司均快速铺设分支机构,主体数量迅速增加。新兴市场主体为迅速占据有利的市场地位,均以车险为重点竞争领域,随之而来的过度价格竞争,最后往往演变成行业恶性竞争。而另一方面,中介渠道利用所掌握的客户信息,也让车险企业受制约渠道,引发价格的混乱。 为维护保险市场稳定,防止恶性竞争,保险行业协会进行了一系列自律行为,并在实践中也证明了诸如成立新车保险中心确实在在遏制腐败、方便群众、增加税收等方面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 ,但这些自律行为中采取的划分市场份额等手段仍然限制、阻碍的各保险公司的自由竞争,违反了《反垄断法》的规定;综合上述分析,保险行业中的传统经营模式(例如为规范市场经营秩序、降低承包风险采取的自律行为、共保行为等措施)中潜在的反垄断风险不容忽视,保险企业进行反垄断风险自查极有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