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后,他们通过长途客车运至湖南省益阳市南县陈某某的老家,由陈某某、颜某将冰毒再运送到山西省长治市、内蒙古包头市,分六次以每克130元的价格向被告人杨某某贩卖冰毒5公斤,杨某某将购得的冰毒在包头市进行贩卖。
2014年7月21日,陈某某、颜某在山西省长治市屯留县向杨某某贩卖冰毒时被警方当场抓获,现场查获冰毒3公斤。
为依法惩治毒品犯罪,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被告人谢某某、陈某某、杨某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被告人颜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