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原告认为,该案中,机动车一方的责任固然存在,但更重要的是ofo共享单车的所有人,其以在公共场所向不特定的对象投放ofo共享单车作为运营方式,并通过该运营方式获利,理应承担车辆所有人应负的义务,但在其管理的ofo共享单车车辆存在重大缺陷的情形下,怠于履行管理义务,这是造成本次事故的根本原因。
因此,两位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金等共计878万元;此外,原告还要求静安区人民法院判令OFO小黄车:立即收回所有的OFO机械密码锁具单并更换为用户用完后必须锁住,且儿童无法轻易打开的锁具。
原告律师张黔林表示,“此次诉讼,我们不仅是为了未成年人事故受害人的死亡寻求民事赔偿,更是一个公益诉讼。我们希望在共享单车已经成为城市交通重要组成部分的当下,厘清平台责任,推动政府监管,使类似悲剧不再重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