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就是说,呈现金字塔形态的传销类犯罪,作为一种组织型的犯罪,其组织者、领导者对其下属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都要负责。所以,除了上述谢某婷等人外,传销组织的相关上级组织、领导人员在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前提下,还要单独承担其下属人员非法拘禁致人死亡的刑事责任,而且,这两个罪应该并罚,而不是选择其中一个定罪。
而对于谢某婷、许某霖、郭某东、卿某等人而言,如果他们不是传销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那就只承担此次林华蓉之死的刑事责任。值得注意的是,受害人是在他们的长时间逼迫之下跳河的,这个时候,他们逼迫林华蓉交钱的行为就是刑法中的先行危害行为,因先行危害导致危害后果发生的,先行行为人就有了防止严重危害结果发生的救助义务。从媒体报道看,谢某婷等人并没有及时实施救助,也没有报警求助。这样一来,谢某婷等人逼迫他人交钱导致其跳河,且又没有实施救助,遂可能构成“间接故意杀人罪”,其性质就不是非法拘禁致人死亡了。
因而,女大学生林华蓉陷传销致死一案,对传销组织和涉案人员的追责不能局限于传销犯罪,结合刑法原理,该追究重罪的要追究重罪,该实行数罪并罚的,要实行数罪并罚。而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应该对传销活动产生的全部危害行为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