狱中服刑被人P图遭盗刷51万
硚口区法院和武汉市中级法院审理认为,此案公安机关刑事予以立案,故对于蔡先生在羁押于看守所期间,其银行卡及手机号码是如何被人冒用、盗刷等相关事实,均待公安机关的刑事侦查终结后才能予以认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之规定,裁定驳回起诉。
相关律师表示:本案中电信公司因未经持卡人蔡先生允许为其在网上办理补卡手续,因为审核不严被人冒用身份补办,并被犯罪分子利用,最后导致在狱中服刑的蔡先生被人P图,将其数张银行卡盗刷,导致客户巨额损失。电信公司在业务办理的过程中存在明显过错,未尽到审核义务,侵犯了客户的财产权利。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电信部门如有侵权行为,是应当承担相应侵权责任的。刑事案件的侦破与否,并不影响蔡先生向电信运营服务商主张权利,法院以此驳回起诉不当。
如果在此情形下,公民的合法权利得不到法律公平正义的保护,将严重影响公民对于电信服务、银行资金安全的信心及交易安全的保障。导致的后果是,公安局尚未破案,民事赔偿不能实现,公民需要为他人的过错自行买单,不利于手机运行商服务的提高改善,相关网络犯罪会愈演愈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