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之争
1995年
作为王老吉商标的持有者,广药集团将红罐王老吉的生产销售权租给了加多宝。
1997年
广药集团与加多宝的母公司香港鸿道集团签订商标许可使用合同。
2000年
双方第二次签署合同,约定鸿道集团对王老吉商标的租赁期限至2010年5月2日到期。
2001年—2003年
广药集团副董事长、总经理李益民贿赂鸿道集团董事长陈鸿道签了两份“补充协议”:允许鸿道集团将“红罐王老吉”生产经营权延续到2020年。
2010年8月30日
广药集团向鸿道集团发律师函,申诉李益民签署的两补充协议无效。
2011年4月
广药向贸仲提出仲裁请求,并提供相应资料,5月王老吉商标案立案。
2012年5月11日
仲裁裁决补充协议无效,加多宝停止使用“王老吉”商标。
2012年5月17日
加多宝向北京一中院提出撤销该仲裁裁决书。
2012年7月13日
北京一中院终审裁定加多宝禁用王老吉商标。
2014年
广药集团向广东省高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广东加多宝饮料食品有限公司在内的六家加多宝公司因侵害广药集团“王老吉”注册商标造成广药集团经济损失10亿元,后又将原10亿元赔偿金额变更为29亿元。随后六加多宝公司向广东高院提起反诉,请求广东高院判令:广药集团赔偿6加多宝公司经济损失10亿元;反诉诉讼费由广药集团负担。
2015年5月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下达裁定书,对包括广东省加多宝食品有限公司在内的六家加多宝公司针对“王老吉”商标使用权问题反诉广药集团索赔10亿元一案不予受理。加多宝随后向最高院上诉。
2015年11月9日
最高人民法院下达裁定,认定6家加多宝公司提出反诉不符合受理条件,驳回加多宝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