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开顺风车出事 索赔遭拒滴滴平台跟保险公司是这样回应的
对于一审判决,钟先生表示不服,随即提出了上诉。当事三方,滴滴司机,为啥要我独自赔偿?市民钟先生利用空余时间,在成都跑网约车,并在滴滴出行平台上分别注册了滴滴快车和顺风车业务,经营已有数年时间。3月5日,钟先生接了十余单快车业务,最后一单目的地位于青白江,送完乘客后,已经是晚上11点左右,他准备返回位于龙泉驿的家,便接了两单顺风车。
接上第一位乘客后不久,便在路口发生了交通事故,与一辆白色现代汽车相撞,车辆受损。后经交警部门认定,此次交通事故钟先生负全责,而对方车辆维修费则需7万余元。当他找到保险公司理赔时,却遭到了拒绝。“购买保险时合同中注明的车辆使用性质为非营运,现在车辆性质发生改变,我们有理由拒赔。”保险公司在调查中发现,钟先生有跑网约车的行为,这样一来便改变了车辆的使用性质,与钟先生购买的车险承保合同内容不一致。
“保险公司不赔,滴滴也不管,只能我自己承担。”由于事故的赔偿问题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于是对方车主作为原告,将钟先生、保险公司、滴滴公司一同诉讼至法院。保险公司,改变了车辆的使用性质。钟先生所购买的人保财险公司认为,钟先生购买了交强险、商业险(50万)及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但是该车投保的性质是家庭自用汽车,而发生事故时,钟先生已经将车用于营运,根据相关规定,保险公司在商业险内是免责的。
对此,法院予以了支持。钟先生将车用于经营快车和顺风车已经数年,因为快车业务的目的地和乘客均具有不确定性,驾驶风险必然增加,而事发时,钟先生正是处于从上一单快车业务的目的地青白江回家的途中。交通事故的发生,与驾驶网约车业务有直接因果关系,符合商业险免责条款中“被保险机动车被转让、改装、加装或改变使用性质等,被保险人未及时通知保险人,且因此导致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条款。
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随后,成都商报记者咨询了平安保险、太平洋等保险公司,得到一致回复:私家车变成网约车导致车辆损坏,可以不赔。记者在多家公司的保单合同中看到,车辆使用性质一栏注明为家庭自用车或非营运,在重要提示一栏中,公司注明“被保险机动车因改装、加装、改变使用性质等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等情况,应书面通知保险人并办理变更手续”。
也就是说,根据以上保单的合同规定,保险公司有理由对网约车的车损进行拒赔。“公司在承保时,并不知晓私家车是否注册了网约车,在进行商业车险报价时,依然按照非营运性质进行风险评估,确定保费。”平安保险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因此,营运车辆需购买营运车辆的保险,否则出险后将面临拒赔。中国人保财险95518接线员表示,网约车非家庭自用车,需要到当初的承保分公司去进行登记,并将此前的车辆用途由家庭自用车变更为营运车。
然而,大多数私家车,行驶证上已经注明了非营运。一般而言,保险公司往往会对行驶证进行审核。非营运行驶证是购买不了营运车险的。滴滴公司,居间服务不应赔偿。针对此次交通事故,滴滴方面则认为:钟先生发生事故时,是在运营顺风车业务的驾驶途中,公司的顺风车业务是居间服务,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滴滴相关工作人员告诉成都商报记者,对于网约车服务中发生的交通事故和车内冲突,滴滴有专业的安全保障团队进行事故处理。
“在服务过程中可能发生的车辆损失,则需要由车辆自身的保险来承担。”滴滴方表示,因为车损险并非国家要求强制购买的保险,是否愿意通过保险来承担修车的费用,会由车主自行决定。在车主加入滴滴平台时,平台会有相应的提示。不过现在的实际情况是,保险公司几乎没有售卖针对网约车的车险产品。这也给不少想主动购买车险的网约车司机造成了困扰。
律师观点,雇佣关系是不是?保险理赔该不该?钟先生与滴滴之间到底是什么关系?保险公司该不该赔?成都商报记者咨询了几位律师。观点一:保险公司不赔偿有些牵强。“保险公司不赔偿有些牵强,营运与发生交通事故之间,并没有必然联系。”四川方策律师事务所律师郭刚表示,营运应当由相关部门来管理和处罚,与交通事故和赔偿是另一层法律关系。
“即使同为滴滴平台,但快车和顺风车之间也有区别。快车目的地由乘客主导,目的地随机,甚至现在就有专门跑网约车的。因此,专门跑快车的,保险标的物风险系数肯定会增加。而对于顺风车,目的地事实上是由司机主导,比方说一个人只是上下班途中顺便搭顺风车乘客,路线没有变,只是增加了乘客,很难说保险标的物的风险系数就增加了。”另外,郭刚认为,滴滴与司机应当是居间服务的关系,滴滴没有责任。
从权利义务平等的角度看,滴滴提供的是代叫车服务,收取少量的服务费用,如果司机发生交通事故导致车辆损坏,由滴滴来承担那么大的义务,明显权利和义务不对等。观点二:若是雇佣关系打车平台要担责。北京蓝鹏(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陈小虎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滴滴司机与平台公司之间是什么关系。如果按照一审法院认定的为居间关系,判决则合理。
如果从另外一个角度去看,虽然乘客和司机都有选择权,如果是由平台公司指派过去的单子,乘客也是直接支付费用给平台公司,由平台公司再分配给司机,司机的费用根据路途的远近来决定。而乘客一般也是冲着平台公司(也就是滴滴打车软件)去的,而不是冲着某个司机去的,是基于对滴滴的信任,而不是司机个人,毕竟司机与乘客本身就不认识。
“而这样来理解的话,平台公司与司机就不一定是居间关系,而是雇佣关系,那么平台公司就要承担责任。”被告方律师,既然同获利,就应共担责。钟先生的代表律师认为,司机与滴滴之间存在着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在乘客支付的费用中,滴滴与司机之间会有一个比例的分成,这个分成的比例与滴滴司机的评分息息机关,而滴滴司机的评分由公司一系列的奖惩措施来决定,如顾客的评价、接单的次数、跑滴滴时间的长短、有无乘客投诉、是否完成任务等。
滴滴正是通过一系列的管理行为,行使了对滴滴司机的运行支配权。从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出,滴滴和司机并不符合居间服务的性质。同时,双方是运行利益分配的共同体,应当共同承担责任。既然与滴滴司机一道分享了运营利益,就应当一道承担运营风险和履行相应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