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许某死亡原因,原告认为,一是饮酒过量,二是护送不当可能导致颅脑损伤。但是,经鉴定,许某血液乙醇浓度为294mg/100ml,双方均确认,该浓度尚不足以致死,并且多方调查后,已排除许某因机械性暴力死亡之可能。许某死亡后,未进行详细尸检,便已火化。张某等人虽认可许某回家途中摔倒在地,但否认许某头部着地。原告未能证明许某存在颅脑损伤的事实。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许某的死亡与饮酒、护送行为等存在因果关系,无法确定各被告对许某之死负有过错。对原告要求各被告赔偿许某死亡之损失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被告唐某、陆某、王某表示愿意各自补偿原告5000元,被告罗某、张某表示愿意各自补偿原告2000元,属其自愿,予以认定,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