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经审理认为,小婷未对新生儿进行任何清理和包裹,将赤裸的新生儿从二楼丢入一楼卫生条件极差的垃圾堆内的行为,侵犯了新生儿的生命健康权,该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同时,鉴于女婴被及时救治,因小婷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系犯罪未遂;且小婷在接到民警电话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属于自首,故依法对其减轻处罚。法院一审判决小婷构成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宣判后,小婷当庭表示不上诉。
此外,法官当庭对小婷进行了训诫和法制教育,“青年人应有责任意识和法律意识,要规范和约束自己的行为。一旦发生类似情况,要勇于承担起法定责任和义务。”
主审法官张妍在接受记者采访时称,“小婷的行为与遗弃罪不同。遗弃罪是具有扶养义务而拒不履行扶养义务的行为,比如将自己孩子穿戴好,放置福利院门口,或置于人口繁密、易被人发现的公共场所,主观上希望自己的孩子被他人捡拾,而非放任孩子死亡的故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