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有不少的直播平台特别的火爆,由此也诞生了网络主播这个行业,好的网络主播每天直播几个小时,收入可以抵得上普通人工作一个月甚至是一年,但是直播圈的乱象问题也特别的严重,除了主播为了吸引粉丝打赏没有下限之外,还有不少的观众为了给主播打赏省吃俭用的,最近河南还有一名10岁的男孩为了给主播打赏,竟然将父亲的丧葬费都用上了。
近日,河南许昌胡女士10岁的儿子用母亲的手机将5万元打赏给游戏主播。胡女士称,这是丈夫的丧葬钱,自己又患了直肠癌,急需这救命钱,希望能追回这笔钱。警方称,会和平台保持沟通,尽量挽回损失。
法律:
根据《民法通则》第20条规定:“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民法总则》第十九条: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律师观点
图1/4
从法律上来看,胡女士的损失是否能够挽回呢?
首先,网络平台上的打赏,现在有两种看法,一种是属于赠与行为,一种属于实质上的买卖合同。我个人认为属于一种消费,实质上的买卖,因为打赏的钱并非直接归于主播,而是由平台收取,随后平台根据主播收取的礼物而给主播结算工资,换句话说就是,打赏相当于购买主播的服务,而经常看直播的话也知道,打赏的话能获得主播的互动,所以在我看来打赏实质上属于一种消费。
当然,无论是赠与合同还是买卖合同,都属于合同行为,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胡女士之子的这种打赏,是属于效力待定的。
也就是说,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双方行为(即合同行为)——该种行为如事后得到其法定代理人追认,则有效;反之,其法定代理人拒绝追认,则该行为无效。此类行为成后,法定代理人表态前,行为的效力待定。
当然,这里还存在一个问题,胡女士的支付密码是由胡女士告诉其子的吗?
如果是由胡女士告知其子,那么胡女士应当预见其子可能会利用密码作出与他年龄不符的消费行为,胡女士确实也存在一定的责任。
同时,很多直播平台的使用协议中也存在一些自相矛盾的条款,例如:“您确认,在您开始使用/注册程序使用我方平台服务前,您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规定的与您行为相适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若您不具备前述与您行为相适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则您及您的监护人应依照法律规定承担因此而导致的一切后果。如果您是未成年人,请在您的监护人的同意和指导下访问或使用我方平台网站。”
试问,如果已经是限制行为能力人,如何能承诺“您及您的监护人应依照法律规定承担因此而导致的一切后果。”
所以该协议也存在需由法定代表人追认的问题,不过很多直播平台在验证上确实存在这些问题——放任未成年人作出与其年龄、智力水平不符的消费行为。只能说,可能为了赚钱,缺乏一定社会责任感。
律师观点:
图3/4
由此规定,该男童母亲可以以男童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作出的打赏支付行为未经过其同意为由,向平台主张返还。
但是从举证责任上,对男童母亲来说是不利的,男童母亲需要证明确实是自己孩子所做的打赏行为。当然,这点可以通过及时报警,由警方进行记录,固定证据。
最后,律师提醒:各位家长要合理规划孩子的价值观、金钱观,不要将密码轻易告知孩童,减免损失。
律师观点:
在未成年人实施了与自己年龄、智力不相适应的非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时,其监护人可以拒绝追认,该行为则无效。
显然,打赏主播近5万块的礼物,是与10岁孩子的认知不相适应的,胡女士拒绝追认打赏的话,是可以认定该行为是无效的。
但是,目前我国对此尚缺乏专门的立法,对于追缴的范围与内容,学界也一直存在不同的看法,而司法实践主要是依据相关司法解释,其所规定的内容较少,难以全面回应疑难问题。另一方面,打赏网络主播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学界对此尚缺乏研讨。
目前打赏是没有上限,也不存在延迟的,这种没有节制的“资金流”其实存在巨大的网络风险。当人们都在欢呼互联网带来的便利时,社会各界都有必要针对互联网带来的消费陷阱,设置一些预防性的教育,以帮助孩子们提高鉴别、认知、适应能力,对未成年打赏设置足够高的门槛和限制。
与此同时,网络直播平台、主播和家长们都承担起自己的社会责任和法律义务,钱财虽贵,但是孩子的成长和价值观的塑造才是更加重要的,并且立法规范和保护也是刻不容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