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个城市街道干净整洁的路面都离不开环卫工人的辛苦劳动,环卫工人不仅工作辛苦风雨无阻,而且每天凌晨四五点就要开始工作,深夜也是经常到十点以后才能下班回家,工资待遇却并不高,真正是一份出力不讨好的工作。最近在西安工作的保洁员薛女士就遭遇了一件窝心的事,仅仅因为上班期间打盹就被单位辞退了。
西安53岁的保洁员薛女士,坚称她被辞退是因为在上班时间打了个盹。昨日下午,她待在自己曾负责的路段,迟迟不愿离岗。最终,公司负责人称目前公司尊重薛女士留下的意愿,已为她重新安排另一路段的保洁工作,希望她能认真完成工作。
53岁的保洁员薛女士,是一名清扫马路的保洁员。五一期间,由于公司安排加班,她几乎都是从早晨5点半干到深夜,中间最少一次休息时间仅有两小时。在这样的背景下,因为她在上班时间打了个盹,被管理者发现后执意要辞退她。尽管在当地媒体介入下,薛女士最终保住了这份工作,但这一事件留给我们的思考却并没结束。
诚然,不管什么样的员工在工作中打瞌睡,都应该按照规章制度做出处理。否则,没有规矩就不成方圆,还谈何向管理要效率,又如何约束员工的不自觉行为?从这一点来说,薛女士在工作中打瞌睡,管理者依公司规定辞退她,应该不存在问题。
但是我们又必须看到,保洁员的工作性质较为特别,在执行规章制度上,仿佛又该有特殊情况特殊对待的弹性。为什么会这样讲?首先,从目前来看,保洁员是以包干路段的方式从事清扫工作。从常理讲,只要他们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并达标清扫工作,管理方是不该拘泥他们有没有打瞌睡。除非他们躺在马路边呼呼大睡造成负面影响,否则完全有权自由支配自己的劳逸时间。况且他们干这项工作,基本靠打“持久战”和“疲劳战”才能多赚点钱,加之他们的年龄都偏高,哪来那么大精力能保证工作之中不打瞌睡?
其次,从薛女士打瞌睡来看,完全是公司要求加班加点造成的。别说她已是53岁的人,就算让年轻人去干,谁也无法保证在无足够睡眠下不打瞌睡。令人遗憾的是,公司管理者非但没有看到他们连轴转这一点,去特殊情况特殊对待,反而不留情面地以打瞌睡为由辞退她,这显然没有一点人情味,显然唯规章制度行事了。
现在的问题是,在对薛女士的处理上,为什么会依了制度丢了温度?在笔者看来,不外乎两个原因。一是公司在制定这项制度上有缺陷,只要求保洁员在工作中像其他单位员工那样在岗和守纪律,却忘记了保洁员不仅在包干前提下有自由支配劳逸结合的权利,而且在加班加点上也往往会不消,于是才祭出这一无视保洁员权益和劳动强度的硬性规定,并要求管理者严格执行。二是管理者在执行这一规章制度上缺乏灵活性,甚至不排除有意鸡蛋里挑骨头,才会令其对薛女士的处理变得没有一点人情味。试想,如果管理者在对待薛女士的处理上,能多一些设身处地和换位思考,甚至对薛女士那怕有一丁点的理解和心疼,那么即便公司规定再不合理,也完全可以被其灵活的人性化处理给挡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