拟在车内增设视频监控和录音
此外,意见稿在在总结《条例》实施情况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了对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车辆和驾驶员的许可管理制度。
在车辆许可条件中,除取得巡游出租汽车《道路运输证》,具有相应的巡游出租汽车运力指标外,车辆还应配置具备驾驶员从业资格信息显示、电子支付、卫星定位、调度管理、电召、视频监控及录音、应急报警、服务评价等功能的车载终端,并将相关信息数据接入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监管平台。
驾驶员许可条件方面,原《条例》规定,取得出租汽车驾驶员客运资格证的条件包括男性年龄在六十周岁以下,女性年龄在五十五周岁以下,一年以上驾龄。意见稿拟修改为,年龄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三年以上驾驶经历,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三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十二分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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