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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法院披福喜案细节:高层多次商议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2)

来源于:维度女性网2018-06-21 23:31编辑:songxiaof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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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驳回部分上诉人上诉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某、贺某、陆某、杜某分别利用担任的相关职务,根据各自职责,指令两被告单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在食品生产、销售过程中,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实施了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行为,两被告单位及十名被告人均已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对两被告单位分别判处罚金一百二十万元,对十名被告人分别处以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至三年不等的刑罚。一审宣判后,两被告单位及九名被告人不服,提出了上诉。

二审审理期间,两被告单位、杜某、胡某、刘某、张某、李某申请撤回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判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审判程序合法,量刑适当,故裁定准许两单位和部分上诉人撤回上诉,驳回部分上诉人的上诉、维持原判。

作为二审法院,上海三中院评析该案称,在本案中,涉案的部分烟熏风味肉饼、部分冷冻香煎鸡排、灯影牛肉丝(退回且过保)系回收的食品;涉案的冷冻腌制小牛排、部分冷冻香煎鸡排、灯影牛肉丝(退回且过保)、冰鲜转冰冻的鸡皮、鸡胸肉均为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均系伪劣产品。

首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严禁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严禁生产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涉案单位及被告人违反上述法律规定,使用回收食品、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生产销售相关产品,其所生产的食品当然存在食品安全风险。

其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产品质量应符合“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等”要求。因涉案产品存在食品安全风险,存在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等危险,故涉案产品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应属于不合格产品。

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产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中的“不合格产品”是指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质量要求的产品。涉案产品符合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中所明确的“不合格产品”,属于伪劣产品。综上,上述涉案产品依法应认定为伪劣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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