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称,鸿茅药酒的违法广告行为有:虚假广告,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违法使用代言人,未经审查发布广告,含有获奖等综合性评价内容,等等,并且层出不穷。
该文章刊发后,内蒙古鸿茅国药股份有限公司("鸿茅国药")认为该文章侵犯了其名誉权,向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删帖、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1元。
6月22日,程远对界面新闻表示,他刚刚收到了上海闵行区法院对本案作出的民事判决书。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内蒙古鸿茅国药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文书提到,本案争议焦点为被告发表的涉案文章是否构成侵犯原告名誉权。纵观涉案文章整体,被告更多是以"鸿茅药酒广告"为例,探讨相关部门在广告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系被告个人对加强食药品广告审查监督的意见和建议,是对食药品安全之公共利益的关注,应属受保护的言论自由之范畴。
针对原告提出的主张,法院认为,涉案文章并未标明"鸿茅药酒"是文章提到的12起典型虚假广告之一,不至于引起歧义和误导。其次,文章中的"广告史劣迹斑斑"的评论性表述系互联网及媒体已披露的内容,措辞虽然尖锐,不构成侮辱、诽谤。综上,被告发布的涉案文章不具有贬损原告企业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的违法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