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节目管理规定》征求意见
广播电视播出机构、信息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在未成年人节目播出过程中,应当至少每隔30分钟设置明显的休息提示信息。
《规定》还对播出时长和比例做出详细规范: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在法定节假日和学校寒暑假每日8时至23时,以及法定节假日和学校寒暑假之外时间每日15时至22时之间,播出的节目应当适宜所有人群收听收看,其他时段播出的未成年人节目可能引起未成年人身体或者心理不适的,应当在播出前作出明显图像或者声音提示;未成年人专门频道、频率在每日17时至22时之间应当播出国产动画片或者未成年人节目,不得播出影视剧以及引进节目,确需在这一时段播出优秀未成年人影视剧的,应当符合国务院广播电视主管部门的要求;未成年人专门频道、频率、网络专区每日播出或者可供点播的国产动画片和引进动画片的比例应当符合国务院广播电视主管部门的规定。
《规定》同时对播前审查和直播要求,设立评估委员会、保护专员等做出规定。并明确了政府监管、社会监督以及协会职责,要求对违法行为警示记录,建立健全违规失信联合惩戒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