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审判乘上“互联网+”的东风,其好处显而易见:
一是降低了维权成本,为网络维权插上了翅膀,路途遥远、时间漫长不再成为阻碍,网络维权将像网购一样方便;
二是降低了司法审判成本,不仅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而且可以大大提高审判效率。这两个好处加起来,还会促成另一个更大的好处:网络维权步伐加快,将倒逼商家和网民规范网上行为,促进互联网健康生态的形成,让互联网更好地服务于经济社会发展。
互联网法院集中管辖所在市的辖区内应当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的特定类型互联网案件。
(一)通过电子商务平台签订或者履行网络购物合同而产生的纠纷;
(二)签订、履行行为均在互联网上完成的网络服务合同纠纷;
(三)签订、履行行为均在互联网上完成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四)在互联网上首次发表作品的著作权或者邻接权权属纠纷;
(五)在互联网上侵害在线发表或者传播作品的著作权或者邻接权而产生的纠纷;
(六)互联网域名权属、侵权及合同纠纷;
(七)在互联网上侵害他人人身权、财产权等民事权益而产生的纠纷;
(八)通过电子商务平台购买的产品,因存在产品缺陷,侵害他人人身、财产权益而产生的产品责任纠纷;
(九)检察机关提起的互联网公益诉讼案件;
(十)因行政机关作出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互联网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管理等行政行为而产生的行政纠纷;
(十一)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其他互联网民事、行政案件。
由北京互联网法院一审审结的案件,若当事人不服判决、裁定,可向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但涉及到互联网著作权权属纠纷和侵权纠纷、互联网域名纠纷的上诉案件,由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理。
有评论认为,通过从立案到执行全部或部分诉讼环节的网络化办理,让当事人可以“少跑路”甚至“不跑路”,凸显服务便民的理念,同时亦可使当事人的诉讼成本显著降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