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维持原判
根据裁判文书网公布的文件,原审判决认定:
2017年3月3日,李某虚构支付宝账户被盗刷的事实,向支付宝提出索赔,并根据该公司的要求向公安机关报案。2017年3月7日,被告人李某骗得国泰财险根据支付宝签订的保险协议而赔付的人民币195171元。
江苏省无锡市人民检察院经讯问上诉人,审查全部案件材料后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建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那么,这究竟是怎样一回事呢?
每经小编注意到,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某,女,1984年12月30日出生于山东省莱西市,汉族,小学文化,自由职业,租住无锡市梁溪区,户籍在莱西市。2017年3月23日,李某因本案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无锡市第二看守所。
2017年3月3日,李某称支付宝账户被盗刷,向支付宝提出索赔,并根据该公司的要求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立案决定书显示,李某于2017年3月4日、3月5日向公安机关报案,称支付宝被盗刷17万余元,公安机关于2017年3月6日立案侦查。李某自己并没有购买账户资金损失保险,由于国泰财险承保了支付宝的个人支付宝账户资金损失保险,涉案的195171元由该公司向被保险人李开红进行了赔付。
庭审材料显示,蚂蚁金融服务集团的两名员工在事后审查中发现可疑并报警,李某谎称的另外51笔涉及67708元未赔付。
2017年3月23日,民警对李某抓捕,对其居住的房间进行搜查,在被子下查获笔记本电脑1台,在床单下查获苹果手机2部,另查获银行卡10张。2017年12月22日,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检察院以指控李某犯诈骗罪向法院提起公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