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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诈、盗刷让人防不胜防 支付宝盗刷122次索赔195171元(3)

来源于:维度女性网2018-09-23 20:22编辑:songxiaof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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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中,李某否认其构成诈骗罪,辩解其曾将自己的手机、电脑交给一个微信名叫“炎炎”、真名叫X某的男子,让该男子帮其炒股,不排除系该男子盗刷。在二审上诉中,李某又提出了没有作案时间等4点理由,认为自己不构成诈骗罪。

与此同时,李某辩护人在二审提出的主要辩护意见则是,原审判决定罪准确,鉴于李某系初犯、偶犯,请求对李某从轻处罚。

二审法院经查认为:

1。李某到案后,先供称使用微信昵称为“炎炎”的男子系杨姓北京人,后又称看到该男子的姓名为“X某”,公安机关对此进行核实,未核查到与李某所称信息相符的男子。

2。腾讯公司出具的微信账号信息,证明昵称为“炎炎”的微信账号注册人为李某本人,该账号绑定了李某名下的7个银行账户。同时15×××11的手机号码绑定了昵称为“炎炎”等的3个微信账号。该证据未证明昵称为“炎炎”微信账号系由15×××11的手机号码注册。3。根据李某与钱某的聊天记录,李某手机中的照片、微信朋友圈等证据载明的情况,李某称没有作案时间的辩解没有相关证据予以支持。

4。?李某称支付宝账户中的资金被盗刷期间,支付宝账户中的资金实际转入了90011.cc网站注册账户用户名为“li666666li”的账户内,该账户系使用李某使用的手机号码、QQ邮箱及李本人的农业银行卡等注册。该账户在李某所称被盗刷期间,多次将资金从赌博网站提取至李某本人的农业银行卡上,据此可以确认该账户系李某注册并使用。

5。?上诉人李某在诈骗得款19万余元后,再次采用同样方法实施诈骗时被支付宝公司识破并向公安机关报案,故不能认定其为初犯、偶犯。原审法院根据李某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等,对其所处刑罚适当。二审裁定,李某及指定辩护人提出的上诉理由、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原审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五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责令被告人向被害单位赔偿相应损失。终审宣布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其实,谎称账户被盗骗取理赔的案例并不少见。每经小编注意到,在知乎问答中,支付宝官方账号甚至亲自“上阵”,在回答中列举了媒体报道的骗赔案例。

支付宝官方账号还写道,“支付宝从2005年起就推出了‘你敢付我敢赔’的用户保障计划,一直到现在,也是承诺被盗全赔。目前,支付宝的资损率低于千万分之五,被盗是小概率事件。如果被盗,能得到全额赔付。

我们会继续承诺被盗全赔,也会尽可能让赔付过程更快,让用户的体验更好。但与此同时,我们也会积极维护用户和平台的合法权益。希望早日天下无贼、天下无骗。”

图说天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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