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0万元的房屋差价损失如何计算得来?
记者从法院了解到,何姿起诉要求被告赔偿的房屋差价损失高达467万元,法院认可,该损失因2017年9月相比2016年1月涉案房屋价格大幅上涨所致,系何姿购买涉案房屋的可得利益损失。
对此,罗女士辩称已告知何姿无法办证、何姿坚持继续履行导致损失扩大。但根据庭审查明的情况、双方微信记录往来、证人证人等证据,2016年4月、6月罗女士虽两次表示终止合同,但在何姿拒绝后,罗女士未退还定金,后续罗女士也曾表示可以办证,双方沟通过程中均同意再等等。因此法院认为,因时间拖延造成损失扩大的责任不能完全归责于何姿。
鉴于整个履约过程中,何姿只支付了70万元购房款而未支付全部购房款,双方就涉案房屋买卖亦未办理网签不影响何姿的购房资质,而且《买卖合同》中约定何姿享有单方解除权并约定了对方的违约责任,但是在罗女士告知办证出现障碍、房价明显上涨的情况下,长时间内何姿未及时选择解除合同,法院综合上述情况酌定罗女士支付何姿差价损失160万元。
案情回放:
2016年1月9日,何姿与罗女士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购买位于来广营的一套房屋,并为此支付了70万定金。据何姿律师讲,合同签订的过程中,卖家出示了北京市商品房的预售合同、网签备案以及契税票,并承诺2016年3、4月份就能拿到房产证。
但到了2016年4月,卖家以房产证无法办理为由提出解除合同,何姿没有同意。此后,何姿一直催促被告尽快办理房产证,被告总说“再等等”、“再等等”。直到2017年5月9日,被告明确表示房产证确实办不下来了。因双方无法就赔偿金达成一致,何姿诉至法院。
经何姿方委托鉴定,涉案房屋现价值1290万元。何姿律师称,当初为了履行合同,何姿和秦凯两人已经分别卖掉北京的一套房产和老家的两套房产,适逢放假大涨,损失实实在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