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安徽媒体报道,4月18日,安徽证监局发布一则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刘旭伟内幕交易“吉林森工”股票一案作出处罚,决定对刘旭伟处以30万元罚款。据悉,中国吉林森林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是我国第一家大型国有控股森工企业,是中国四大森工集团之一,是国家重要商品材生产基地。
经查,吉林森工筹划重大资产重组的内幕信息形成时间不晚于2016年5月15日,公开时间为2016年7月8日。吉林森工董事长于某军是法定内幕信息知情人。自2016年5月1日至7月8日停牌前,刘旭伟与于某军存在通讯联系12次,其中内幕信息敏感期内联系9次。5月15日,刘旭伟与于某军通话时间达4分钟,该通话时点与内幕敏感期起点高度吻合。
刘旭伟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控制并操作“华某栋”和“殷某成”账户买入“吉林森工”股票1032802股,金额11393149元,卖出123000股,金额1441298元,在内幕信息公开后全部卖出,合计亏损1287656.81元。
当事人刘旭伟提出申辩意见,表示与内幕信息知情人于某军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的通话联络属于亲属之间的正常联络,且交易行为是华某栋根据市场行情和独立判断后作出的决策,当事人仅代为完成操作。
经过复核,安徽证监局认为:第一,当事人与内幕信息知情人于某军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存在频繁通讯联系,其证券交易活动与内幕信息高度吻合。第二,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华某栋”和“殷某成”账户异常交易特征明显。第三,“华某栋”和“殷某成”账户交易资金均有部分来自当事人本人。第四,当事人未提供客观证据佐证其申辩意见。现有客观证据足以认定当事人刘旭伟的上述行为构成内幕交易行为。
综上,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安徽证监局决定对刘旭伟处以30万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