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女士认为,旅行社对可能危及游客财产和人身安全的事项没有做出应有的说明和警示,也没有采取措施防止危害的发生,导致游客人身受到损害;旅行社行程安排不合理,才导致自己摔伤;自己摔伤后,旅行社未尽到积极的救治义务。在保险公司向她赔付1.3万元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赔偿金后,今年5月廖女士起诉旅行社,索赔9万余元。
旅行社认为,廖女士系自己在如厕时不慎踩到积水受伤,此行为已经超出了旅行社应当承担的安全保障义务。
法院认为,廖女士是在休息过程中自行到公共卫生间如厕时踩到积水而摔伤,该风险显然有别于一般旅游项目中存在的风险,廖女士要求旅行社对于游客如厕时的行为进行警示显然过于严苛。游客如厕相对具有私密性,旅行社并非卫生间的管理者,其需尽的安全保障义务亦并非是无条件和无限制,而是限定在合理限度范围之内的。旅行社对廖女士的摔伤不存在过错。
近日,渝中区法院驳回了廖女士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