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
因自首获从轻判决
当天晚上,陈某的母亲回到家中,陈某向母亲和妻子坦白杀死岳父岳母一事,“她俩都要我自首,晚上10点我拨打电话自首”。
侦查机关按照陈某的指认,在陈某家厕所附近地下一米深度范围内挖出多个包装物,包括粉色拉杆箱、装有人体组织的黑色塑料袋、拉杆箱、带有血迹的床单等物品。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陈某于2014年5月31日被羁押,同年8月21日被逮捕。
在法院审理此案过程中,陈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不持异议。
陈某的律师提出,本案是婚姻法庭矛盾激化引发,被害人对导致矛盾激化引发犯罪负有责任。陈某有自首情节,而且取得了被害人家属谅解,并具有初犯、偶犯、激情犯罪等情节,请求法院对陈某从轻处罚。
法院认为,陈某不能正确处理家庭矛盾,持凶器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两人死亡,其行为已经构成故意杀人罪,且肢解李某尸体,犯罪性质特别恶劣,情节、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依法应予惩处。鉴于陈某具有自首情节,对陈某可判处死刑不予立即执行。另因其犯罪情节极其恶劣,法院对其限制减刑。
去年6月,市二中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陈某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并且限制减刑。
日前,市高院终审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