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违背妇女意志,采取暴力等手段多次强行与两名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其行为构成强奸罪;非法拘禁二人,剥夺他人自由,其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曾因犯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张某经司法鉴定患有精神分裂症,评定为部分责任能力,属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可从轻处罚。归案后,被告人张某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可从轻处罚。综合以上情况,法院最终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