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刑诉法第131条之规定,勘验、检查的情况应当写成笔录,由参加勘验、检查的人和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犯强奸罪的证据是侦查机关出具的办案说明,而非笔录,证据来源不合法。”辩护律师发表了辩护意见。
“根据刑诉法第54条之规定,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但该案已经补正。”詹佳佳出示了经提取补正后的侦查人员在进行擦拭物提取、伤情鉴定时的笔录。
“请法庭依法裁定吧。”辩护律师表示再无辩护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