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解释离婚协议属内部约定不能对抗债权人对法院的判决结果,零某觉得自己很委屈,明明已经协议约定好离婚后债务承担的问题,为什么还要承担偿还责任?对此,主审该案法官解释说,首先是基于合同的相对性理论,合同当事人承担的义务不能对第三人产生约束力,合同当事人无权为他人设定合同上的义务。也就是说,零某和石某的《离婚协议书》,属于内部约定,只能对他们两人产生合同约束力,对阿玲的债权不产生约束力。试想若两个人单方面约定即能免除或者加重第三人的责任负担,可能会产生有人恶意行使逃避债务的漏洞。
再者,按照《合同法》第84条“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的规定,零某将其与石某共同承担的债务转移给石某承担,客观上会影响债权人阿玲的债权实现,故应当征得阿玲的同意。该案中,零某将债务转移给石某时并未征得阿玲的同意,因此债务转移并不发生效力。当然,尽管法院最后判决零某与石某共同承担还债义务,但零某在承担本案债务责任后,依据《离婚协议书》的约定就自己所承担相应债务向石某行使追偿权。换言之,零某并不是该笔债务的最终承担人。